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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拆房伤路人 释法明理息纷争

  在农房重建危房拆除过程中引发伤亡事故后,承揽拆房围绕承揽施工导致人员伤亡的伤路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往往是人释有关各方的争议焦点。面对这类纠纷,法明纷争需要切实查明案情实施,理息厘清法律关系,承揽拆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伤路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人释

  基本案情

  董某系宝兴县穆坪镇人,法明纷争因房屋在“4·20”地震中严重受损,理息遂决定将危房拆除后原址重建。承揽拆房在房屋重建过程中,伤路董某将危房拆除及宅基地堡坎修建,人释以定价包干的法明纷争方式承包给张某。

  在该危房拆除过程中,理息危墙倒塌导致一路人死亡。随后,受害人家属与张某就死亡赔偿发生纠纷。在双方自行协商时,张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只承担次要责任,应当由重建房屋业主董某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为此,受害人亲属认为张某推卸责任,情绪激动,矛盾纠纷激化。

  调解过程

  宝兴县穆坪镇调委会接到纠纷信息后,安排调解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展开协调。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对受害人亲属进行安抚。通过耐心劝说,受害人亲属的情绪逐步稳定,现场气氛明显缓和。调解员随即分别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归纳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当事人详细分析重建房屋业主董某与承担危房拆除施工的张某之间约定的法律性质,讲明:董某与张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确张某在该事件中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在解决纠纷各方当事人对责任承担的争议后,调解员针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详细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条款中有关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劝说受害人家属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最终,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张某赔偿受害人死亡引发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总计30万元。

  借鉴意义

  本案中,乡镇调委会接到纠纷信息员的反馈后,第一时间指派人员到纠纷现场,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劝阻,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待受害人家属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在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就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法进行协商,最终找到解决争议的契合点,促成纠纷的成功化解。

  高锡伦 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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