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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一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雅安日报讯近日,拘役由天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个月杨某危险驾驶案,经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并处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罚金并处罚金1000元。拘役

  2011年10月24日,个月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街上行驶,并处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罚金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拘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个月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并处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经现场呼吸测试及抽血鉴定,罚金杨某血液中的拘役乙醇含量远高于规定的标准,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个月危害不特定对象,并处具有安全隐患。

  2012年1月6日,天全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12年1月16日,天全县法院开庭宣判结果: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这是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天全县首例醉驾入刑的判决案例。

  干朝松 吴佳 记者 胡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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